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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制度历史沿革探析(上) ——我国古代社会体制下的“正当防卫”

作者: 马兰律师 日期:2021/02/24

“正当防卫”这一制度的建立,从法律层面上肯定和保障了私力救济的权利,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及时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和弥补刑罚的滞后性“正当防卫”的相关规定曾散见于古代典籍当中,并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变迁和完善。本系列文章以“正当防卫”制度的出现、变迁和完善为主线,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“正当防卫”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,以期寻求创新和发展“正当防卫”制度的新方向。

一、“正当防卫制度”的萌芽

有观点认为,《尚书·舜典》中的“眚灾肆赦”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。“眚灾肆赦”是指因过失或不幸事故而犯罪,可以赦免,或视为无罪。但笔者认为“眚灾肆赦”过于抽象,而且更多体现的是对于过失犯和紧急避险的赦免。这只是在社会朴素正义观下形成的刑罚体系初具模型时,而萌发的“正当防卫”的朦胧意识。

 

在记述我国古代早期法令的相关典籍中,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模糊,而且以适用无限防卫的情况为主要内容。《周礼·秋官司寇·朝士》称“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”。意思是军中乡邑有盗贼前来劫掠财物及家人的,将这些盗贼杀死是不治罪的。

二、我国封建社会体制下的“正当防卫”

随着封建社会发展趋于成熟,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、广泛。

(一)对“入侵者”的防卫

对于“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”的规定,西汉《义疏原案》将其解释为:“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,窃其财物及家人者,当时杀之无罪也。盖奸人起于仓卒,不杀之则反为彼所伤,故不可以擅杀罪之”。意思是军中乡邑有盗贼前来劫掠财物及家人的,“当时”将 这些盗贼杀死是不治罪的。因为盗贼劫掠往往十分突然,只能在仓促之间进行防卫,如果不将这些盗贼杀死反而会被盗贼伤害,所以不能因为防卫的人擅自杀死盗贼而苛以刑罚。该解释释明了对“盗贼”可以使用无限防卫的缘由,并且将防卫的时间限于“当时”,对适用无限防卫的情形进行了说理和限制。

而集我国封建法律、“法律解释”之大成的《唐律疏议》中规定,“诸夜无故入人家者,笞四十。主人登时杀者,勿论。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,减斗杀伤二等。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,各以斗杀伤论,至死者加役流。”在该法令及“疏议”当中,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情形、限制防卫权问题,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。其中对于“夜”的时限范围,释义为“依刻漏法:昼漏尽为夜,夜漏尽为昼。”对于“家”这个地点释义为,“谓当家宅院之内。”而对于防卫的时间节点释义为,“登入时,被主人格杀之者,勿论”在限制防卫权方面规定,“「若知非侵犯」,谓知其迷误,或因醉乱,及老、小、疾患,及妇人,不能侵犯,而杀伤者,减斗杀伤二等。”且对于已经被控制住的“犯”,明确规定“「已就拘执」,谓夜入人家,已被擒获,拘留执缚,无能相拒,本罪虽重,不合杀伤。主人若有杀伤,各依斗法科罪,至死者加役流。”

《唐律疏议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,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”、“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”、“具有防卫意识”等现代法律体系当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,在该部法典中已有所体现。但“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,减斗杀伤二等”的规定,也即明知对方并非“侵犯”而杀伤的仍可以从宽处罚,说明封建社会对于“私宅”的过度保护容易造成防卫权的滥用。此后各封建王朝关于“私宅”防卫权的相关规定,也基本沿用了《唐律疏议》关于“防卫权”的原则性规定。“封建社会”这一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的社会形态,决定了“地主”、“领主”对于其“领地”几乎享有无限防卫权,即使明知“非侵犯”依然可以“杀伤”,而承担较轻刑责。

(二)“两相殴伤”不构成正当防卫

《唐律疏议》卷第二十一,“诸斗两相殴伤者,各随轻重,两论如律;后下手理直者,减二等。至死者,不减。”“疏”议曰:“后下手理直者,减二等”,假甲殴乙不伤,合笞四十;乙不犯甲,无辜被打,遂拒殴之,乙是理直,减本殴罪二等,合笞二十。乙若因殴而杀甲,本罪纵不至死,死不合减,故注云“致死者不减”。

 

“两相殴伤”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念,可谓是古与今同。相争为斗、相击为殴,“斗两相殴伤”即因相争而互殴。“防卫权”的重点在于防卫,而非同态复仇或者争斗高下。“理直者”的还击虽在情理之中,但不在“防卫”特别是“正当防卫”之属。无辜被打者,虽然还击行为触犯法律,但由于其理直,主观恶性小,可以从宽处理。而因被打而杀死对方的,不合理直这一要件,即使不至被判死刑的,也不给予任何从宽处置。上述关于“两相殴伤”的法令,可以说兼顾了法理和情理,于笔者看来其立法具有先进性,至今仍有借鉴意义。

(三)“特殊防卫”

《清朝名吏判牍》《拒奸杀人之判》摘录:“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,确系因抗拒强奸,情急自救,遂至出此。……按律因奸杀死门载: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,杖五十,准听钱赎。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。本案凶器,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,为助威强奸之用,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,夺刀将文凤杀死,正合律文所载,应免予杖责。且也强暴横来,智全贞操,夺刀还杀,勇气佳人,不为利诱,不为威胁。苟非毅力坚强,何能出此!方敬之不暇,何有于杖?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,此判。”

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,在中国的传统法令及道德思想体系中认为,保护“性权利”,特别是保护女子免于被侵犯的权利的重要性,更甚于保护人们免受一般暴力伤害。对于“强奸罪”的无限防卫权,古已有之。但是,必须要指出的是古代社会对于女子免于被他人侵犯的保护,其根本立法目的是保护丈夫对妻子的夫权及保护血脉纯洁性,而并非以保护女性“性自由”权利为初衷。

三、传统“正当防卫”意识的影响源远流长

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思想体系中衍生出了朴素的“正当防卫”意识,而这种包含了传统道德思想和人文文化的“正当防卫”意识,历经近代外部文化输入、内部社会改良主义和一系列战争、斗争的洗礼,依然对现代的立法、司法、执法有着深刻影响。